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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年前给老父亲买的墓,现在却“住着”别人……

发布时间:2025-08-14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2010年3月,

施先生与某公墓运营管理单位

签订《墓地认购合同》一份,

双方约定:

施先生出资2.38万元

为其父亲认购该公墓墓穴一座,

使用期为50年,

公墓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墓穴维修保养,

保持墓地的完整。

同日,施先生足额支付了认购款。

2025年2月,

施先生的父亲过世,

施先生安排亲朋好友准备送父亲最后一程。

谁知,

在办理丧葬事宜时,

施先生却被告知,

其所认购的墓穴

早于2013年就已被转售他人

且2020年就已经被实际占用。

同时,

该公墓内已无同等规格的墓穴可供施先生选择。

这意味着,

施先生只能为父亲另寻墓穴,

另行择期落葬。

  因双方协商未果,施先生一气之下将公墓运营管理单位诉至法院,要求解除双方的《墓地认购合同》,并要求对方支付墓穴另行购置费、落葬伙食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万元。

  被告辩称,因工作人员失误,施先生所认购的墓穴确实被转售他人且已被占用,该公墓现已无同等规格的墓穴可供施先生选择,认可施先生会因此产生额外支出,也同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,但具体费用由法院依法酌减处理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将施先生认购的墓穴转售他人且无法提供同等规格的墓穴,致使施先生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已构成根本违约,施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。

  对于具体赔偿金额,根据法律规定,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,终止履行,已经履行的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。法院综合双方意见、参考当地同等规格墓穴价格、当地丧葬事宜支出情形等因素,酌定被告赔偿施先生墓穴另行购置费、落葬伙食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万元。

  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第九条规定,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,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”,被告运营管理的公墓已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,有权对外出售墓穴。《墓地认购合同》虽名为“认购”,但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,标的物为具有人身属性、情感价值的墓穴使用权。

  本案中,被告因自身管理失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已构成根本违约,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。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,大多数在侵权责任纠纷中主张。在合同纠纷中,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不多,但墓穴的特定用途与公序良俗、社会伦理紧密相关,其违约后果直接侵害了原告及亲属对逝者的祭奠权和人格尊严,故法院酌情支持了部分费用,以期传递出司法对传统丧葬文化的尊重,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。

  (作者:崔鹏宇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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